3、不管是自主催收,还是第三方催收,都要做好相关的催收行为管理、催收记录。
其中,催收行为管理可能包括不能使用私人的手机联系债务人等;催收记录可能包括比如电话通话录音,以及短信发送记录等。
此处可能涉及到消费金融公司相关催收系统的优化和升级,能够确保不管是自催还是第三方催收的记录能随时调用、检查以及做到督促整改。
4、关于和互联网助贷合作的——如果催收环节也包含在助贷的合作事项中,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和助贷平台选定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而不是消费金融公司和助贷平台签完协议,再由助贷平台委托催收机构。
5、关于相关不良贷款被转让,或者担保增信机构代偿的——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做到及时通知,让债务人清楚知道自己的债权关系转让的详细情况。
同时,也应该要求债权的受让方以及担保增信机构做到对债务人催收时保证合规,相关的催收信息也要详细向债权人披露。
如此操作,也是避免因为权属关系不清楚而引发相关投诉。
6、关于转包和业务集中度的问题:
合作催收机构不能将催收业务再次进行转包——今年上半年互金协会曾制定一份行业自律文件《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中也提及:金融机构应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书面承诺不将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以及,同一笔债务也不委托给多家催收机构进行催收。
如此规定主要是更好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避免因为责任不清晰而产生纠纷和更多的风险。
7、其他要求,如:
(1)不能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2)催收人员作业时间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
(3)不能冒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4)不能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这些已经是被监管提及多次的规定。
归根结底,监管还是希望消费金融机构能够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使整个消费金融市场可以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
消费金融业务涉及到的环节和流程很多,也就对应了消费金融公司在其中会与很多第三方机构合作。
纵观很多份监管文件,监管层总是希望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做好自营。
但,从获客到风控到今天文章提到的贷后催收,真正可以做到不依赖合作机构的,确实不多。
附:10家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催收机构名单(均来自消费金融公司官网):
有意思的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披露的合作催收机构,一看就是市场熟悉的助贷机构,也就是说在相关的助贷合作中,这些助贷平台也承担了贷后催收的责任。
比如:
宁银消费金融合作的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应「花呗、借呗」;重庆两心金诚科技有限公司对应「美团」;深圳智领星辰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字节跳动」; 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微财」;武汉万音科技有限公司对应「还呗」;武汉既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应「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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